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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规定》四条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劳务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由企业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如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四)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督管理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建立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为主要手段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和其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指标体系并制订相关的管理规定,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信息的分析、发布,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复查工作。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总站)受自治区建设厅委托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 各市、县建设局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站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次以上(含三次)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被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违法事实以书面形式抄送自治区安监总站。自治区安监总站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重新复核违法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暂扣7日至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违法违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日至15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发生伤亡事故,自治区建设厅或委托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自治区建设厅将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扣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发生事故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立即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期暂扣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在外省市发生伤亡事故的,自治区建设厅自接到有关部门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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