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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09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建(建)字[2006]31号)


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

  为切实抓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对象

  (一)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注册以及外地进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所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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