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五、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5年6月)
各市、区建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各市、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6月28日前报江门市环保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6月-7月)
各市、区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打击环境违法专项行动。针对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对2003年、200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曝光的问题要逐一跟进,进行自查自纠。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提出整治意见和解决时限。各市、区自查自纠和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情况于7月10日前报江门市环保局。
(三)监督落实阶段(2005年7月-9月)
各市、区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并认真落实整治措施,务求取得实效。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市、区分阶段开展稽查,重点检查专项行动的问题、整改、效果情况。对稽查中发现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要通报批评,并按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整改总结提高阶段(2005年9月-10月)
各市、区对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和环境保护公众监督机制,推行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企业环境审计制度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各市、区此次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9月25日前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综合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局。
六、信息调度
要按照上级对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的要求,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各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明确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的部门,并将部门负责人、信息联络员及其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于6月25日前用传真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信息联络员:朱小茹
联系电话:0750-3502022(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