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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严肃查处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各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重点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污染项目和跨边界环境污染的执法检查,清除各种威胁饮用水源水质、生态环境安全的隐患。

  (二)坚决查处“未批先建”或者“三同时”不到位、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项目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重污染行业按省统一规划、统一布点的要求进行建设,尤其要防止污染型产业向山区转移。对检查发现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以及设备简陋、污染严重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厉打击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偷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重点开展对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等行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执法检查,对开平市龙胜镇线路板边角废料加工废气、鹤山市址山镇废铜材生产废气、恩平市水泥行业生产粉尘、台山市广海镇工业区废水、新会区崖门镇工业区废气等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

  (四)集中整治城市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各级政府要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对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噪声、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要进行集中整治。要加大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五)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行为。重点开展对电镀生产企业的废渣、污泥、退镀液,线路板生产企业的废腐蚀液、污泥,二次电池生产企业的废渣、废料,化工生产企业的废涂料、废油漆、废有机溶剂、废农药等工业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闲置放射源的专项检查。

  (六)加大对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和环保执法稽查工作力度。要进一步清理地方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重点解决环保行政违法行为,尤其是对环境违法不处理或处理不力,以及在排污费征收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切实做到“四个不放过”:对违法情节没有查清的不放过;对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不放过;对责任者没有处理到位的不放过;对该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而没有移送的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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