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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

  (二)促进市场主体树立诚信意识。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和诚信评价、公布、处罚机制,确保中介机构公开、公平、公正运作。

  (三)加大打击恶意逃废债务力度。人行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以及市公安、工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银行机构健全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银行同业公会应发挥职能优势,定期将银企合作良好的正面典型事例通过新闻媒体作专题宣传报道,并继续将不守信用的欠贷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定期公告。同时,公安部门要继续加大力度侦办各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清理影响金融市场和金融管理秩序的不良因素。

  四、银行机构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服务

  (一)提高审批效率。银行机构应通过媒体或金融信息发布会等途径,定期公布企业信贷的基本条件,让民营企业对申办信贷的调查、评估、审批流程有充分了解,如公示信用评级标准、信贷调查所需资料等。应结合实际建立“贷款申请回复时间公开承诺制度”,对于民营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在承诺时间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同时,各银行机构应积极争取适当下放基层机构贷款的审批权,合理确定信贷审批授权体系,区别地区状况、机构状况和业务风险状况,适当扩大部分低风险信贷品种的审批权限。

  (二)切实改进信贷管理。各银行机构应提高信贷人员综合素质,实地调查分析民营企业经营状况,实事求是地判断民营企业信贷风险;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将企业资质状况等纳入评级指标体系。对一些与银行有较长合作关系、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民营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支持信贷力度。另外,各银行机构应根据人民银行实施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和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等政策,考虑给予优惠利率,最大限度地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三)进一步创新信贷方式。银行机构在运用传统的贷款方式开展信贷业务的同时,应注重挑选成长性好、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进行贷款创新,如“仓单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国内信用证贷款”等融资品种;对民营企业的大型或成长型技术项目,应探索“银团贷款”、“风险融资”等融资品种,并根据民营企业客户的不同需要,为其度身订做金融产品,提供结算、财务管理、咨询评估等全方位的金融套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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