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违规行为记分分值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管理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施工现场大门明显处设置“七牌一图”缺少的;
2.“七牌一图”未采取格式化设置的;
3.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压尘的;
4.施工现场堆放的砂石散体材料有1处底脚未砌筑50cm高度围挡的;
5.施工现场物料堆放未按现场平面布置图施行定置管理的;
6.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清理垃圾、渣土及易产生扬尘废弃物未采取容器卸地的;
7.施工现场大门处未设置门卫室的;
8.对非本施工现场人员出入有1人未进行登记的;
9.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有1人未佩戴表明身份胸卡;农民工有1人未佩戴平安卡的;
10.施工现场未设置饮水设备的;
11.施工现场厕所未采用水冲式的;
12.生活垃圾未采用封盖密闭容器的;
13.施工现场未配备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的;
14.现场食堂炊事人员有1人未持有健康合格证的;
15.施工现场宿舍有1处采用通铺的;
16.施工现场宿舍未按规定要求,每间超过16人住宿的;
17.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检查,每1处不符合规范、标准规定的;
18.对市区内从施工现场驶出的车辆带泥未实施冲洗的;
19.施工作业面余料未及时清理、随意抛弃的;
20.宿舍间通道未采用硬化的;
21.生活区乱泼乱倒垃圾、污水的;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管理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封闭式大门的;
2.施工现场内道路未硬化坚实的;
3.采用1辆未加封盖的工程车辆运输工程垃圾或者工程土的;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佩带安全帽的,或高处作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带的;
5.施工现场临边及“四口”防护,有1处未采用合格的防护设施的;
6.施工现场有1处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