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6分、4分、3分、2分、1分五种(记分分值见附件2),累计最高分值为20分。
第七条 区、市、县三级安全执法人员均拥有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的权利。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违规行为,安全执法人员必须予以记分,但对同一项目经理的同一违规行为区、市、县叁级执法检查中不得重复记分。记分执行程序如下:
(一)发现安全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二)按其违规行为在填写整改通知单的同时发出《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违规项目经理签字后,利用POS机对项目经理IC卡进行记分操作;
违规项目经理拒绝在《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上签字或者拒不提供IC卡进行记分操作的,应在记分抄告单的相关栏目中注明情况;
(三)将各自收录的违规记分情况于检查当日通过网络传递至区安监总站;
对违规项目经理拒绝在记分抄告单上签字或者拒不提供IC卡进行记分操作的,应根据违规事实和整改通知单,经报领导批准后,在三日内发出《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并送达被记分的项目经理本人签收,同时直接将记分情况通过网络传递至区安监总站。
对安全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记分执行程序同步实施。
第八条 区安监总站应当向社会公布项目经理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九条 项目经理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条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2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对安全违规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区安监总站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0分的项目经理进行强制培训;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20分的项目经理除进行强制培训外,还应当对其进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