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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及车用燃料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五)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车用燃料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业务单位的检测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三、具体措施

  (一)严把年检关

  1、各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制定排气检测质量保证措施,对机动车排气按规定进行严格检测,达标的予以通过,不达标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对机动车排污超过国家标准的,必须及时做好登记,定期把信息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交警加强路面执法力度,对逾期未通过年检的车辆依法查处。

  2、市环保局负责配合省环保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环函[2005]83号)的要求,开展对在用车污染定期检测委托工作,审核批准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单位实施机动车污染检测,对不同种类或用途的在用机动车实施不同的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建立环保部门与机动车排放检测单位联网的环保信息管理系统,组织机动车排放检测单位按国家新的排放标准开展排气检测工作。

  3、市公安交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排气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通过年检的车辆进行监督抽测,对违规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处罚,在媒体上进行曝光批评并责成主管部门对其整顿。

  (二)重点抽检

  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市政、环卫、邮政、供电、运输企业等用车大户车辆排气进行进场抽检,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全面抽检,对重点投诉对象,加密抽检频次。抽检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报市环保局并抄送用车大户;利用录影机和数码相机等电子手段不定期在车站或斜坡等车辆容易产生黑烟的地方进行监督摄影,并记录黑烟车的车牌号码,报市环保局处理。

  2、市环保局对抽检不达标的机动车拥有单位下达限期整治通知书,整治后仍不达标的,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用车单位暂停超标车辆在市区内通行,由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根据各自职能监管落实,并在报纸等传播媒体上将车号进行曝光,让群众监督。

  (三)联合路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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