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5]83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江门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专项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八日
江门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专项工作方案
为了改善我市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巩固和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成果,根据《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加强市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重点控制高污染排放车型、客货运输车辆、高密度使用的车辆、柴油车、化油器车、摩托车的排气污染。
(二)贯彻落实国家机动车污染排放检测法规,规范年检单位的检测行为,从源头抓好在用车的排污监督管理。
(三)实施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监控手段,严格限制排气不达标车辆在市区运行使用,及时淘汰污染重、无法治理的超期限使用的车辆。
二、职能分工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各有关管理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对用车大户在停放地实施监督抽检,联合交警实施道路抽检,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机动车年检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工商、经贸部门加强对车用燃料的监督管理。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新车登记、变更(整车、发动机、车架)登记、车辆过户、车辆年度检验的排气污染检测实施监督管理。将有关机动车排气检测结果纳入机动车及交通管理的主要内容,对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关车管业务。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监督抽检。
(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性能维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落实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