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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凡建设单位将深基坑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安全质量状况进行检查,深基坑设计、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并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三十九条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工程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担未能及时回填或加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深基坑工程监理与监测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严格依照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应配备注册岩土工程师。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重点做好以下内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对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并随时关注周边环境及设施的变化情况;
  (五)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单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
  第四十三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严格实施。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阶段开始,直至深基坑工程土方回填完毕为止,开展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四十四条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到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方面采取措施。监测工作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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