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
(三)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
(四)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供电及市政管线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
(五)深基坑专项支护设计。
第三十一条 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名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如需变更或修订,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专项施工方案也要进行相应修改,重新组织专家组论证、审查,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毗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重要设施的专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安全有关规范等组织施工,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预见、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及时与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沟通。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严格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审查。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三十六条 深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深基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验收,对基坑支护工程提出书面意见,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