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级别的岩土工程设计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设计,岩土工程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人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方便施工。
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边坡开挖方式、支护结构、降水、周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要求,说明结构计算方法、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荷载分类及效应组合,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对周边环境保护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二)基坑安全等级和结构、环境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
(三)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岩土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二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按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一类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深基坑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报告,并在施工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资质。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岩土工程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建筑边披与深基坑工程施工经验。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的岩土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在施工前编制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规范、规程、标准、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