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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审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因深基坑支护不当造成基坑外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十五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岩土工程勘察资质。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建筑场地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筑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第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勘察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当开挖地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深基坑工程勘察可与单项工程勘察同时进行。
  第十九条 勘察工作的负责人及物探、室内试验、钻探、现场编录等专业负责人,必须由具备相应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且应持证上岗;所有其他从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并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提出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与审查

  第二十二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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