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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深基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深基坑支护成本,提高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减少或避免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单位。前期调查时,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为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对深基坑工程项目,必须提交由岩土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邻单位、监督等相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进行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可委托相关鉴定部门进行安全鉴定,保存其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审查、监测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施工图审查通过的深基坑设计文件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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