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建(建)字[2008]73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开挖、基坑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全区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