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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十二)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查处情况。

  (十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十四)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打假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1次,由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自评考核表,连同本地区打假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打假办。各地自评情况由市打假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打假办。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基础上,原则上每2年进行1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考核组由市打假办召集、市打假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也可以适当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工作。

  2、组织考核应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的市、区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3、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案件办理材料。

  (3)视情况对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向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群众代表了解被考核责任区域政府打假工作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5)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提出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办。

  (6)市打假办在考核工作结束30天内,汇总各市、区的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各市、区政府以及打假工作责任人。

  (7)各市、区政府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论通报之日起15天内,向市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市打假办召集考核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打假联席会议审定。

  (8)各市、区政府要根据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市打假办备案。

  (四)自评考核表和组织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打假办另行印发。

  (五)各市、区政府打假责任人考核工作由江门市政府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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