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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加快已竣工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

  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已竣工并已通车的公路工程项目,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竣工验收和接养手续。对基建程序不完善的项目,应督促其尽快完善各项基建程序,对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应尽快督促落实相关单位妥善处理。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交通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

  (一)地方配套资金要落实到位。

  按照交通部和省的有关规定,公路建设项目需由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上报工可立项审批时,当地政府应出具配套资金承诺书。项目实施时,在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到位后,省、市给予相应的补助资金将视工程的实际进度进行划拨。由交通公路部门负责承担建设主体的项目,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实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时,对项目建设资金要严把审核关,杜绝口头承诺而实际配套资金不到位情况的出现。

  (二)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规定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市交通、公路部门应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可取消该项目或该地区的交通资金补助。

  (三)强化工程决算的审核和审计。

  建设单位向交通主管部门报批公路工程竣工决算前,应先经交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造价,再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否则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三、严格依法控制公路建筑控制区

  各级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的要求,严格控制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即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不得少于下列距离: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对已侵占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要依法进行清理。

  各地要营造护路、爱路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支持和配合交通、公路部门依法对侵占公路建设用地、毁坏公路设施、污染公路路面、破坏公路绿化美化和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追究赔偿乃至法律诉讼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公路沿线的建筑、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避免其侵占公路建设用地或其他损坏公路设施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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