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5]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交通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通过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交通、公路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公路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为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公路等级的不断提高和公路绿化的不断推进,在公路建设和管理方面也暴露出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征地拆迁的难度逐年增加;二是部分市、区、镇政府地方财政配套建设资金不到位,有的还存在带资工程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三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没有得到较好落实等。这些问题仅依靠交通、公路部门解决,难度较大。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的公路建设改造步伐,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工程,构建“和谐江门、绿色江门”,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交通先行作用,针对上述的存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路建设要依法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一)公路建设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交通公路项目,不论由谁担任项目建设法人,都必须严格按公路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包括工可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简化。凡不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立项、设计文件报批、工程招投标等手续的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施工许可。
(二)明确征地拆迁主体。
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4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近年的具体实践经验,全市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的非收费公路项目由当地政府担任征地拆迁的主体,负责落实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凡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项目,当地政府或其他部门不得指令建设单位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