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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由市本级和各市、区筹资建立,筹资渠道包括:

  1、纳入每年各市、区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市、区财政每年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数每人不低于2元安排医疗救助基金;市本级财政按全市安排资金的30%安排医疗救助基金;恩平、台山两市可结合省财政补助该项资金统筹安排本市医疗救助基金。

  2、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如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筹集募捐、接受社会捐助以及基金存放银行的利息等,可作为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充。

  (二)医疗救助基金由市本级和各市、区分别建立并实行分级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设专户管理。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运行,结余资金可转下年度统筹使用。

  (三)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对各市、区的基金补助(市本级承担30%部分),由各市、区定期(半年)向江门市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并报主管市领导批准后,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四、医疗特别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对象。本辖区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医疗报销后仍然负担过重的贫困人员。

  (二)范围:

  1、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并符合省定的农村贫困家庭标准且经当地镇级扶贫和民政机构核定的贫困人员(含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下同)可以申请医疗特别救助。

  2、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民政部门“特定”医疗救助的不列入本基金医疗救助范围。

  (三)标准:

  对符合救助规定的贫困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年累计超出3000元,按超出额的60%给予救助,年内救助最高限额不超10000元/人。具体救助办法由各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医疗特别救助申请和审批

  (一)医疗特别救助由救助对象向所在镇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救助对象须递交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理由,反映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填报《江门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申请审批表》,以及提交相关的医院收费单据、病历或疾病证明书、住院每日清单以及户口薄、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等。

  (二)村(居)委会须在申请人所填报的《江门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加具证明意见;镇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民政部门负责调查和复核,并向本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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