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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5]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
救助基金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对大病重病、特殊困难群众的保障能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九届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和《转发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的通知》(江府[2004]3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基金)是指由江门市本级(以下简称市本级)和各市、区筹资分别设立的,用于全市农村困难群众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实施临时医疗救助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基金。

  设立医疗救助基金的宗旨,是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保障能力,通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

  一、基金的组织管理机构

  (一)设立市本级和各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及各成员单位领导组成。

  (二)市本级和各市、区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局,负责处理医疗救助的日常事务。

  二、工作职责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本级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本级基金筹措和各项筹款的发动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活动。

  (二)卫生部门(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制定本级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受理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申请,其中:各市、区卫生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救助对象申请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向医疗救助基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救助的具体标准;各市、区向市本级申请基金补助,由江门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核并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补助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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