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推诿、搁置现象进行分析,找出发生推诿、搁置现象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方法。
在媒体曝光典型的推诿、搁置个案,以警示机关工作人员,达到增强服务意识的目的。
三、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一)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各行政机关定期根据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自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信息通报制度。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法制局和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本单位在上一季度工作中涉及《办法》第四十条的情况。
(三)听取意见制度。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邀请有关行业协会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对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或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向有关部门反馈。相关部门接到反馈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报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健全与《办法》要求相配套的制度。各行政机关对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理制、公开办事制、持证上岗制、首问责任制和办事回执制等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对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条文进行修改完善,并将自查情况和修改后的制度报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明确领导责任
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本部门推诿、搁置等行为的发生,出现以下情形的要追究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责任:
(一)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或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时,因过错行为当年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总人次,在本单位在编人数10%以下的,取消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在本单位在编人数10%以上20%以下,取消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书面检查;在本单位在编人数20%以上的,取消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为不调查或调查后不报告1宗的,取消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2宗的,责令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宗以上的,取消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社会影响恶劣的,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还应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