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的工作意见
(江府办函[2005]222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江门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江办发[2002]11号)、《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为提高政府文件向社会公开的时效性,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各政府职能部门在代拟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文件(下发件、密件除外)时,要对该文件是否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提出具体意见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市府办公室负责把关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二、市府办公室在对文件核稿时予以把关。凡已明确纳入政务公开的文件,按本意见第三点的渠道落实;未注明需公开的文件,原则上只在《江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以刊登文件目录的形式公开。
三、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向社会公布的文件,市府办公室在印发文件时,每周的星期一汇总一次,并按以下渠道落实文件公开工作: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落实江门日报社、江门电视台、江门电台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