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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府办[2005]7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68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全市治理超限超载的工作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制。各级交通、公安、发展改革、经贸、质监、工商、物价、法制和公路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及时处理治理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路面集中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目的和意义、治理标准和措施等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市内报刊、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报道,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设置限载标志等,使治超工作家喻户晓,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三、认真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

  市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负责制定我市“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具体措施,并在全市组织实施。

  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大吨小标”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该车辆的行驶证上登记,责令车主限期恢复,并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交管部门;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重量。

  各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部门发现的“大吨小标”车辆,车籍属本市的,交由公安交管部门强制更正核定载重量,并按规定给予处罚;由交通部门追缴该车辆吨位差额部分的交通规费。车籍不属本市的,由执法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抄告车籍地公安交管部门。

  四、落实经费和场地,做好卸载场地的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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