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清理整顿信用担保市场的通知
(东经贸〔2004〕117号)
各信用担保公司:
《
东莞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3月24日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办法》规定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行业监管。为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信用担保市场,根据《办法》有关条文的精神,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信用担保公司在《办法》公布实施6个月内,即2004年9月底前仍未开业的,由市经济贸易局牵头提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予于公告。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请各已营运的信用担保公司于8月9日前将如下有关资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经济贸易局企业监督科,用以备案。
报备的资料:
1、设立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等;
2、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股东名册、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产权关系证明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负责人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