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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法制局关于授权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法制局关于授权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阳府〔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法制局《关于授权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七年四月三日

  关于授权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请示

市政府: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市县级政府和市直行政机关(含赋予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同时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多年来,我局作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着市政府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在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严格依法办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工作中,许多行政复议文书往往被当作普通公文处理,忽略其法律时效性,经常造成工作被动。为了适当简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文书内部处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对不予受理、延长审查期限、中止行政复议审查、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及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文书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今年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有关程序事项请示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法制局依法处理。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法制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法制局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由市法制局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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