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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阳江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切实做好主要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06〕19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与阳江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计划。
  一、总量控制的目标和指标
  根据《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2010年底,阳江市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控制在2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年排放总量控制在2万吨以内。
  二、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
  (一)分解范围。为确保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分解原则:在确保实现全市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以及各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对不同地区实行区别对待。
  (三)排放基数。按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
  (四)分解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按照县(市、区)进行分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分县(市、区)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均不得突破(附件)。
  三、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
  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总量控制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市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制订具体实施工作方案,2006年底前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确保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计划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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