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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采取灵活措施,为农民工办理保险。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七、加强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
  (一)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采取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农民工子女要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在临时户口所在社区按相对就近的原则,分配到指定的公办学校(不含改制校、民办学校)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同等待遇,同等权利的原则。农民工子女有与本地学生享有同等的评优、评奖、入队、入团的资格;同等地参加各项校内、外活动;对学习后进的学生,学校和教师要同样给予尊重,同样进行帮助。要广泛开展“献爱心”、“结对子”等行之有效的活动。尊重、关爱进城农民工子女,帮助他们克服自卑心理,适应新的学习环境,以促进他们健康成长。确保所有农民工子女有学上,不让一个农民工子女因父母流动而流失。
  (二)加大疾病防治和子女免疫工作力度。
  各级卫生部门要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合理设置医疗机构。各级政府要协调和引导社会资源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以满足农民工的就医需要。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平价门诊、平价病房,努力降低农民工的就医费用。用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免费体检,对患病的农民工要按规定给予治疗。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三)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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