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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劳动监察常规巡查。
  科学制订日常巡视检查计划,认真落实每名专职监察员年检查用人单位不少于50户的考核制度。通过日常巡查,督促用人单位按时发放工资、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令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纠正超时加班加点行为。对用人单位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尽快立案查处,责令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整改,如用人单位拒不整改,及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积极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综合治理违法行为的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做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积极推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和公开曝光制度。经常组织对企业劳资人员、有违法现象的企业和新开办企业的负责人的劳动保障法规培训。强化监察手段,完善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责任制度。
  四、加快建设就业服务平台,促进农民工充分就业
  (一)统筹做好城乡和市内外劳动力就业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统筹本市城乡和外来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全面清理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和歧视性政策,要彻底取消流动人员就业用工行政审批和“流动人员就业证卡”管理制度,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优质的就业服务。加强就业管理,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和凭证就业制度。所有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就业必须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凭证进行劳动合同备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政府提供的就业、教育、卫生、计生、医疗等各项公共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建立经济发展与就业相协调的分析、评估和决策机制,加大市内外劳动力协调就业的预测和调控力度。加强对农民工供求的分析预测和调控,保持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总量平衡,改善供求结构。
  (二)强化对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政府要把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全面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畴。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市、县(市、区)、街道(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大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加强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资源台帐和信息库,准确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其他就业服务项目。有关商业银行要为获得创业结业证、有创业愿望但自有资金不足的农民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农民工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免费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采取措施扩大农村转移劳动力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区域范围,2007年年底前统一本市农民工就业服务待遇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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