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和信息网络,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对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的企业,必须要求其定期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要会同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和工商等部门积极推进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为的常规机制。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三)严禁使用童工,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
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建立举报企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认真指导用人单位把好招工入口关,严格查验招工对象的身份证明,确保不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就业。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要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有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工作。
进一步完善“12333”劳动保障电话热线系统,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继续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和依法查处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举报、投诉,当天指派专职监察员进行调查处理,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合理诉求,对双方有争议、超出劳动监察处理权限的,立即移交劳动仲裁办处理,决不拖延推诿。对涉及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迅速及时介入,依法做好处置工作,并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劳动保障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