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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江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江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府[2006]104号)


江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与江城区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经市政府研究,对市与江城区在财政收入征收方面作如下调整: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市区内(含江城区所属镇,不含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原由市和江城区两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收项目地方收入部分和专项收入中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市与江城区两级共享收入。但市与江城区两级共享收入不包括如下收入:
  (一)市属落户于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县(市、区)的企业及项目所产生税收地方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的分成部分。
  (二)江城区引进落户于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县(市、区)的企业及项目所产生税收地方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的分成部分。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市与江城区两级就以上共享收入,实行“核定基数、超基数分成”办法
  (一)属地税部门征收的各项地方收入,每年以上年的地方实际入库数为基数,环比计算,基数内市与江城区按75%:25%比例进行分成;超基数部分市与江城区按70% : 30%比例进行分成。
  (二)属国税部门征收的各项地方收入,每年以上年的地方实际入库数为基数,环比计算,基数内市与江城区按60%:40%比例进行分成;超基数部分市与江城区按50% : 50%比例进行分成。
  三、市与江城区的财政体制除本方案所列的共享收入项目入库分成比例变动外,其它收入项目及分成办法仍按《印发阳江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1996〕52号)和《关于完善〈阳江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2000〕6号)有关条款执行。
  四、市与江城区实行收入共享的有关清算事项
  (一)市与江城区实行国税、地税地方收入共享分成后,因入库原因造成市或江城区多分成的收入部分,由市通过财政结算方式与江城区进行统一清算。
  (二)目前岗侨区范围内产生的国税、地税收入分别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收,计入市收入口径,属地方收入部分由市通过财政结算方式返还岗侨区。市与江城区实行国税、地税地方收入共享分成后,需返还岗侨区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与江城区按分成比例负担,其中江城区应负担部分由市通过财政结算方式抵扣,再统一返还岗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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