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予罚款、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是否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
(9)罚款决定是否罚款收款相分离,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10)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以及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11)法律文书是否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
(1)强制措施依据、程序必须公开。
(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对人。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情形。
(5)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是否合法,并有合法票据。
(6)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是否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4、行政征收程序合法
(1)行政征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必须公开。
(2)行政征收是否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对人。
(3)行政征收是否有法定依据。
(4)是否擅自扩大征收对象和范围。
(5)是否擅自设立征收项目或擅自改变征收标准。
(6)行政征收是否使用合法的征收票据。
(7)征收的实物、金钱是否收缴国库。
(四)文本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
1、文书材料完整,文书格式规范,卷宗内容填写齐全,做到一案一卷。
2、卷宗纸张要统一,卷内目录填写要规范,装订整齐,字迹工整,纸张无破损等。
第七条 法制工作部门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被评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案卷材料,需要有关行政机关配合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衡量行政机关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根据评查结果将被评查的行政机关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机关,可自收到评查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市人民政府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九条 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机关,予以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要求该行政机关提出整改措施、报告整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