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为其所辖洪山支行等4家分支机构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鄂保监中介[2007]8号)
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
你分行《关于申请办理及更换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函》(民银武函[2006]32号)收悉。按照《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分行申报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武汉分行等4家单位申报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见附件1)。
二、你分行申报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东湖支行等4家单位已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见附件2。上述4家如在原代理险种范围内与保险公司进行委托代理无需重新申报,签订代理合同即可;如需新增代理险种,应上报新增代理险种的相关材料,并附原兼业代理许可证正副本。
三、你分行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及时转发相关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