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强贷款营销观念,深入企业,培养和选拔客户,拓展信贷市场。对政府重点扶持的20强企业等,可在认真论证、评估的基础上考虑给予信用贷款支持。
3、改进内部经营管理,完善贷款责任约束和激励机制,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修改过度强调问责的信贷资金管理制度,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4、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适合我市民营经济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尽量满足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
(六)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银行业的发展。
1、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对贷款抵押物的评估、对抵贷资产的评估、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审计等行为。对评估或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要其承担相应责任。
2、国土、房管、法院等部门应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力支持金融单位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盘活不良资产,简化办理贷款抵押、抵债的相关手续,在可能的情况下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3、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金融单位的密切配合,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周边的安全保卫,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七)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1、各新闻单位要注重对社会诚信的宣传教育把企业和公民诚实守信作为今后宣传工作重点之一,特别是加大征信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在全市推广和应用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把宣传金融方针政策、法律和倡导“守信可嘉,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有机结合起来,使全市的企业和个人形成有债必偿、诚信立业的良好风尚。
2、积极构建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信息互通的信用咨询平台,建立企业和个人较为完整的信用记录,使不讲诚信的企业和个人没有立足之地,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要积极建立“两张名单”制度,鼓励守信者,惩戒不守信行为。对恪守信用的企业列入“红名单”予以表彰,银行可考虑在信贷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支持。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在全市各金融机构、工商、财税、经贸、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予以通报。银行业机构可联合拒贷,工商部门、海关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3、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工商、税务、经贸、银行等部门定期开展企业信用状况调查,加强对企业信用的有效监督。同时,政府要督促各部门支持人民银行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将采集到的各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导入企业征信系统,然后利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为信息平台,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布的范围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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