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阳府〔200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是雷击多发地区。近年来,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受损事故时有发生,雷电灾害已成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为了防御和减少雷电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和《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思想,强化各级防雷意识,把防雷安全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加强对防雷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做好雷电事故预防工作;同时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各级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各重点防雷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防雷安全责任,并明确一名安全员具体负责防雷安全工作。
二、要规范防雷设施建设,防患于未然。凡按规定应设置综合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律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安装综合防雷装置。综合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中国气象局统一印制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规划等部门应给予配合。
三、要加强安全检测,消除雷击隐患。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对当地防雷装置和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特别要突出抓好雷雨季节前的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广东省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经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要督促其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检测工作按期顺利进行,确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