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阳府告〔2006〕1号)
当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当严重,不仅使国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危及我市的经济建设、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活正常用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严厉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是违法犯罪行为。凡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严禁非法收购电力设备、器材,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取缔、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凡有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凡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拒不自首或继续进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全市人民应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凡掌握、了解违法犯罪情况的,都应该向公安机关或电力管理部门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人依法予以保护,对检举、揭发和提供线索的有功人员,电力管理部门将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对侦破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有功人员,电力管理部门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