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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改革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办法。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抽样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所需经费从再就业资金列支。
  (二十四)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研究制订促进就业、职业技能鉴定、劳务派遣等地方法规,积极探索建立全社会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法律体系,加快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五)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与促就业良性互动。要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信息沟通和互动合作,引导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特别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六)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研究制订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市、县(市、区)要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的特点,积极研究这些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切实为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改进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发放办法,加大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促进就业投入长效机制
  (二十八)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年度考评,市政府每年根据省的要求,对各县(市、区)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失业调控、就业与社会保险联动机制、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六大目标进行考核通报。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通报制度,加强指导,监督落实。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根据省的工作部署,决定将市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调整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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