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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通知》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2、将《意见》规定的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县以上产权明晰,确属集体性质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要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防止发生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行为。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优先提供场地和继续实施税费优惠。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摊位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排,优先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营,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按规定收取的租赁费、摊位费、卫生清洁费一律减收50%。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把该项政策落实到位,在为此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办理相关手续,必须出具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申报证明。该扶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和市税务部门以及收取费用的相关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
  2、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万-3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经营项目的情况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数额由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从事微利项目(范围由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另行研究报省政府确定)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凭《失业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税费减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税费减免,按国发〔2005〕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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