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各类建设用地应严格按批准的建设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
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投产时,应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各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各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供地备案制度,及时上报本地区供地情况。对不按时备案的,将暂不安排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暂停受理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挂钩制度,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序与农用地转用计划结合起来,对节约集约用地较高以及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地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对闲置土地较多,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以及执行本意见不力的地区,将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将暂不安排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暂停受理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
六、齐抓共管,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把保护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在市安排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上予以倾斜。对违反规定,未能履行责任目标,存在问题较多的,在全市通报,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把好建设项目供地关。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全面统筹引导全市投资发展方向,把好建设项目审核关,严格核定投资规模。各级规划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把好规划审查关,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出具规划红线图时,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用地定额指标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在未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之前,规划许可证和出具的红线图不得标明使用单位或个人。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全市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