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整治的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县、镇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对发现的县、镇人民政府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等现象,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
(四)各级政府和各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全市渡口、渡船全部得到更新改造。
(五)加强督查,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逐步形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1.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