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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江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和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相应成立各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整治组织实施工作。

  五、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明确分工,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整治力度和资金的投入,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坚决不能走过场。

  (一)各级政府要制定出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把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真正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要健全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安全责任制,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切切实实地开展整治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台帐,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遵守有关的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决制止乡镇农用船舶等非客渡船载客渡运。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快我市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加强营运渡口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各级海事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向政府反映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提出整治工作意见,协助地方政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要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和配备;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现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制止超载超额运输,打击“三无”船舶航行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协助当地政府消除安全隐患。

  (五)各级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

  (六)各级公安、宣传、农业、旅游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国家要求的整治任务,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分5个阶段进行。时间为2005年10月27日至200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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