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江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阳府办〔2005〕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5〕88号)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给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自2005年10月27日至2007年8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稳定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阳江。
二、整治对象和目标
(一)整治对象: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二)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杜绝非法渡运,力争渡口、渡船管理达标率达到95%以上;建立起以县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任务
(一)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严把渡口渡船审批程序;二是落实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责任;三是明确落实渡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彻底排查渡船安全隐患,严禁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船舶参与渡运,加强渡工培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渡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努力提高渡工技能;所有渡工必须通过考核,持有合格的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渡运工作,保障渡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