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各阶段的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9月30日前,各地要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汇总,经市政府审核上报省政府。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部、当前与长远关系。要加强宣传学习,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尤其是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当地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落实责任,力求实效。各级政府要把整顿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地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严防推诿扯皮,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
(四)强化监督,不走过场。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领导。整顿规范工作要注重质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扰。对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要逐项落实,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没收,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规范不到位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立足长远,探索并建立长效机制。要做到集中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规范矿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做到标本兼治。要深刻领会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等新理念、新理论的科学内涵,自觉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探求改革矿产资源管理中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要求体制、机制问题;牢固树立矿产资源规划意识,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目标;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改革;要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利用、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等工作,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