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各县(市、区)要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予以纠正。要通过认真整改,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二)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依据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合并、兼并或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小矿走集中、规模、联合发展的路子,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环保部门认为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浪费资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山企业。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四)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储量核实、报告、监督体系,健全、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和各项统计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建立健全以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制。按照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及考核指标,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治理生态环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