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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环境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破坏环境和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环保、林业、安监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五)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各地要本着“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部门许可的选(洗)矿厂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查、爆破物品使用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清理纠正,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涉黑涉恶案件、无证野蛮开采案件要依法查办,严厉打击,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

  (八)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偷、漏、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规范的内容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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