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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阳江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电网建设协调工作

  (一)供电部门在制订年度电网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时,应书面送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明确的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电网建设计划有关选址和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要迅速下达给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市发改、经贸、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以便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控制线路路径规划与征地、拆迁等工作。

  (二)输变电工程项目的选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输变电工程项目选址、选线、设计方案和工程概算,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必须报经原审批单位同意。

  (三)供电部门要加强与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按照年度电力工程建设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项电力工程的建设。

  (四)市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林业、公路、水利、电讯、航道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有矛盾的重大问题,由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协调,依法解决,各有关部门必须服从。涉及部门协调解决的电力工程建设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解决,不得推诿、拖延,甚至阻挠施工。

  (五)建立电网建设例会通报制度。市电网建设协调工作小组定期主持召开电网项目建设工作办公会,通报电网建设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电力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以简报形式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通报项目建设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以便及时采取解决措施。

  三、规范电力工程建设补偿工作

  (一)电力工程建设中涉及征地、拆迁等相关补偿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塔、进入变电站的道路,原则上不征地,只对杆塔及道路占地作一次性补偿;输电线路走廊不征地,只进行青苗补偿和拆迁赔偿。有关补偿工作,由县(市、区)、镇政府负责协调,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协助。

  (三)输电线路走廊,由供电部门提供设计图纸,所在县(市、区)、镇(街道)政府以及村(居)委会共同确认。设计图纸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在输电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临建、违章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县(市、区)、镇政府负责限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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