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阳府〔2005〕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投资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和劳动安全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迳向上述部门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和劳动安全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市经济贸易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民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近年来,我市职业危害和劳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和影响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有效地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及安全隐患,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和劳动安全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及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完善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和权益保护法制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
工会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是政府职能机构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益保护等工作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配合卫生、安监、劳动、工会等部门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益保护等工作,推动我市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权益保护等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发展。
二、建立健全“三同时”的审批验收制度,从源头上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工矿企业、公共场所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申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要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