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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确定医疗救助标准,明确资金来源。开展示范点工作的市、区要在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医疗限额补助标准和医疗服务标准;明确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预算数额,建立正常筹措机制。资金来源:一是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列入预算安排;二是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开展医疗救助实际转移省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三是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20%的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四是通过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募集资金。

  (三)出台医疗救助方案,开展救助工作。阳春市、江城区示范点要在2005年9月底前制定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2005年10月底前将城乡医疗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总结交流和推广示范点经验。阳春市、江城区示范点要认真总结经验,根据当地实际适时召开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示范点经验交流会议。市民政局要牵头联合市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推广,扩大示范点范围,于2005年12月15日前对阳春市、江城区示范点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示范点工作顺利进行,市级成立由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示范工作。联席会议代表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为组长,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以及相关业务科科长为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由组长召集开会。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指导。各级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调,相互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日常管理工作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节约使用救助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对参保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给予政策优惠,降低大病、重病患者经济负担;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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