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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⒉农村五保户;⒊城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4.见义勇为重伤者。各县(市、区)具体制定的对象范围,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科学制订救助标准。救助标准包括限额补助标准和医疗服务标准。⒈限额补助标准。市属企业纳入低保救助的对象或城市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累计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封顶线3000元。各县(市、区)制定具体的限额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但年累计救助额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限额。对于城乡低保对象中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⒉医疗服务标准。由各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当地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并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提供利民、便民措施,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市级医疗服务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协商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规范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由户主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等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或企业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或企业工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其申请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属地原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从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医疗补助金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方案步骤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阳春市、江城区于2005年11月底前制定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其他县区于2005年12月底前制定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一)摸清医疗救助底数,分类建档。开展示范点工作的市、区,要开展全面普查,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转发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的通知》(阳民〔2004〕13号)要求,进行深入、细致的摸底工作,并根据各类不同对象在今年8月底前分别建立书面资料档案或建立微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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