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1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我市自1997年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特别是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阳发〔2001〕4号)以来,各地已普遍建立起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救助低保对象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管理,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示范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
阳春市、江城区从2005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示范工作,2006年建立起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通过示范点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和规范,2007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一是通过设立示范点不断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二是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限额补助。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门诊费、检验费、治疗费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并根据被救助者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医疗救助金补助。
四、基本内容
(一)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各县(市、区)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各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开展医疗救助实际转移省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各县(市、区)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