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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关于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市区私人自建住宅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必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经论证批准的房屋建筑设计图纸、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同时要符合《决定》规定的“六统一”要求,如因客观实际,确实未能符合“统一(整幢)报建”这一规定要求的,在不影响街景立面的情况下,可允许30米以上(含30米)主干道两旁相连的两户和区内的单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但建设时必须保持立面的统一。

  (五)市区私人自建住宅要做到如下几点,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一要按批准的规划实施;二要符合“六统一”的要求;三要符合街景规划要求;四要建筑设计新颖,富有现代气息和地方特色。

  (六)对市区私人自建住宅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开工建设或未竣工,市规划部门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对超过文件规定的期限未办理报建手续的,按文件的要求不再办理报建手续;二是对已办理报建手续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对已办理的报建手续作过期处理;三是对未在文件规定期限内竣工的,视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二、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2005年1月10日前,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有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且小区的土地大部份已经开发,余下部分土地经规划部门在2005年1月10后办理了规划手续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办理用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余的一律按阳府办〔2005〕2号文的规定处理。

  (二)在2005年1月10日前购买,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区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两侧临路边的私人自建住宅要在2006年5月1日前建成竣工;市区30米以下城市道路两侧和住宅小区的私人自建住宅要在2006年11月1日前建成竣工。超过上述期限还未建房的,分如下两种情况处理:

  1、一级市场政府出让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按照合同的规定处理;用地单位违反出让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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